3月22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函件显示,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河北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处起草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向各市(含定州、辛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可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黑名单”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管理细则,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其中明确提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项目提供商砼等服务的;
(八)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以下7个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一)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承建工程列入当地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二)不得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计分按最高分值予以扣除。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属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限制投标情形的,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
(四)对注册地在省内的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予以限制;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对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企业,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相关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实行不低于1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相关责任主体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生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将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规定,“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6个月至3年,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信息公布到期后,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经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建筑市场主体未按要求整改,由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延长其信息公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