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于2010年购买混凝土搅拌车,并挂靠在案外人某公司运输水泥。2015年8月,案外人张某因建楼房向原告邱某定购该公司的混凝土,邱某向张某运送了3车13方的混凝土后,便擅作主张改变货源,从路边店被告王某处定购了23吨混凝土。该混凝土质量严重不合格,给张某造成损失。
张某发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后,即找邱某交涉要求赔偿,因邱某极尽拖延并推脱责任,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委托鉴定,结论是混凝土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故判决邱某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后邱某在本案中起诉被告王某和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被告徐某,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2674.25元。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作为混凝土的销售者,对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邱某赔偿后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该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和生产者追偿。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徐某是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故对邱某要求徐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王某赔偿邱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0674.25元。王某不服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张某诉邱某案中,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表明邱某提供的23方混凝土因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建房损失为79504.25元。涉案混凝土生产场地由王某租赁,混凝土的搅拌机也是由王某购买,但王某购买搅拌机后并未投入生产混凝土,仍只经营沙、石子的销售业务。徐某见该设备闲置,以购买王某沙、石子并租赁其混凝土搅拌机的方式承租王某的部分场地,进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是徐某。邱某明知王某既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亦无营业执照,仍决意购买。
二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张某的损失系由原告邱某以次充好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且纠纷发生后,邱某本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首负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地赔偿张某的损失,但邱某却恶意拖延、推诿责任,导致损失的扩大化,就该扩大部分的损失,邱某无权追偿。此外,邱某明知王某、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亦无营业执照,混凝土质量无从保证,仍然为贪图不法利益而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侵犯消费者张某的利益,酌情判令其承担本案基础损失中30%的责任。
徐某并无生产、经营混凝土的资质,却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混凝土活动,且偷工减料致使混凝土质量低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生产者责任,就基础损失之70%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明知徐某并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却允许其租用自己的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亦应对其帮助徐某违规经营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本案基础损失之70%部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决徐某支付邱某55652.98元,王某对该款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就其赔偿数额向徐某追偿。
【法官点评】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现实中,许多产品责任纠纷是多因一果,损害后果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多方过错造成,这时就需要认真分析损害后果的成因,以及各方在事件中的责任,公平合理的依法确定各方责任。
本案中,邱某在另案中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对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徐某和负有连带责任的王某享有追偿权,但由于邱某在本案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次充好及恶意拖延推诿导致损失扩大,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及对基础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生产者徐某和明知其无资质却允许在自己场地上租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王某,应对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