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7号),鼓励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高质量应用,提升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水平和质量,上海市住建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技术指南》,对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以下简称:再生骨料)的定义、性能、使用作了详细规定。《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术语: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简称再生骨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颗粒。颗粒粒径大于4.75mm的为再生粗骨料,颗粒粒径不大于4.75mm的为再生细骨料。
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
以再生骨料取代部分天然骨料加工制成的建材产品。本指南根据用途分为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干混砂浆、沟槽回填材料、整平层材料、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集料级配碎石、再生集料水泥稳定碎石、再生集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
取代率
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同种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单位为%。
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粗骨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表要求:
再生骨料混凝土要求
适用于道路、地坪、垫层、导墙、女儿墙等部位使用的混凝土。适用的强度等级为:C15、C20、C25、C30、C35。
不得用于严酷环境下使用的混凝土(如氯盐、硫酸盐侵蚀环境等)、预应力混凝土、具有防水要求的地下结构混凝土。Ⅲ类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Ⅰ类、Ⅱ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3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0%。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要求
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粗骨料、再生粗骨料的含水率,并根据试验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基准配合比。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组;当无统计资料时,其抗压强度标准差宜按下表取值:
配合比设计参数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
2、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相应表格,根据施工要求的坍落度和粗骨料最大粒径确定净用水量取值;根据粗骨料最大粒径和水胶比确定砂率取值。
3、混凝土外加剂掺量宜在仅使用天然粗骨料普通混凝土外加剂掺量的基础上增加0.1%~0.2%。
4、应以饱和面干状态骨料为基准,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并按下列步骤进行计算:
1、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并计算出相应的水胶比。
2、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际用水量由净用水量、骨料吸水率和含水率共同确定,可采用预湿处理,工作性能应满足配合比设计的要求。计算规则是:根据净用水量取值及选用的外加剂确定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净用水量;附加用水量按照骨料吸水率确定。设计用水量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净用水量与附加用水量之和。
3、由净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并确定各种胶凝材料的用量。
4、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并根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计算出再生粗骨料用量。
首次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应进行开盘鉴定,工作性和抗压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
当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或流动性异常时,应重新测定再生粗骨料含水率,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