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简称《通告》)。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则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明确,广州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及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另外,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通告》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和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