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发布《乐东质监局2018年4号案—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信息显示,2018年6月5日乐东质监局执法人员会同海南省质检所抽样人员对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海南省质检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强度”。8月17日,乐东质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该公司拥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该公司被抽查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共7m³,涉案货值2660元;售出5m³,余下2m³作废料处理,违法所得1900元。
海南省乐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型号的预拌混凝土,待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处以涉案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元整(¥133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汪安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质监罚字〔2018〕4号 |
案由: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8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质检所抽样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省质检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强度”。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该公司拥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该公司被抽查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共7m³,涉案货值2660元;售出5m³,余下2m³作废料处理,违法所得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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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型号的预拌混凝土,待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处以涉案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元整(¥133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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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南省财政厅,地址: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账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乐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