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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在全市大部分范围内禁用高排放混凝土搅拌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在全市大部分范围内将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高污染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械、叉车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在全市大部分范围内将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高污染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械、叉车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经检测排放未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Ⅲ类限值以及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计划在下列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全部行政区域,南沙、从化、增城城市建成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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