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在先后6次供货后,原告却迟迟没能拿回应得货款,且多次催要均遭拒绝,迫于无奈原告诉至固镇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7694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减水剂生产销售的企业。2015年8月,被告某商砼有限公司先后两次赊购原告生产的减水剂(外加剂)19.94吨,每吨1800元,计款35892元,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同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减水剂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减水剂型号、数量、价格、货款的结算与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分四次赊购原告减水剂合计39.89吨,计款71802元。至此共计欠款107694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了货物减水剂,被告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尚欠货款107694元,被告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7694元,负担此案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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