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藤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拖欠郑某钦借款本金958万元以及利息。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10月17日,藤县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对混凝土公司的7辆工程车进行查封、扣押,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7辆车为需查封、扣押的车辆
上述民间借贷一案,郑某钦于2017年11月诉至藤县法院。郑某钦诉称,其曾用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混凝土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后因混凝土公司无资金还款,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卓某辉便与郑某钦协商,由郑某钦借款给混凝土公司,让其归还到期贷款。
双方商定借款金额为95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
签订协义后,郑某钦于2014年12月22日和23日通过银行网转向混凝土公司还贷账户转账60万元和898万元,卓某辉向郑某钦出具了加盖混凝土公司公章的借条。
借款到期后,混凝土公司不但没有依约定期限还款,还让其用户将应支付公司的货款汇入郑某丰的个人账户。
▲对需查封的车辆贴上封条
无奈之下,郑某钦诉至法院,要求混凝土公司还款付息,并要求郑某丰在其收取混凝土公司的销售款的数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纠纷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混凝土公司自愿偿还郑某钦借款本金958万元及利息,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郑某丰在其存于农行账户存款余额45万余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混凝土公司分文未还,郑某钦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混凝土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申报财产,主动还款。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混凝土公司名下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2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5辆。
▲执行现场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车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0月17日,在藤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云杰的带领下,执行局10名干警迅速出动,前往混凝土公司查封车辆。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混凝土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随后将需查封的车辆贴上封条。
因查封的车辆在混凝土公司场地内,为确保财物安全,法院将查封的车辆进行扣押,并移交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自行进行保管。执行干警全程进行拍照、录像,并做好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保证执行公开、公正地进行。
▲将查封的车辆移交给申请人保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正在签笔录
下一步,梧州藤县法院将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将用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