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筑节能中心,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9月4日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以明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主体责任为抓手,通过落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管理措施,加大扬尘防治力度,不断提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贡献。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目标
根据《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所有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照“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星级标准进行建设,一年内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一星级或以上标准。全市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一星以上标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责任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落实绿色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扬尘防治专项费用,明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具体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做好记录,并定期组织对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大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四、落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确保围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厂区内应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整洁上路,严禁“滴撒漏”;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三)水泥、粉煤灰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应当在密闭容器内存放并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砂石骨料仓应封闭,特殊情况下砂石骨料需露天存放的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并采取必要的降尘防尘措施。砂石传送装置应密闭防尘。
(四)生产性污水污泥不得随意排放。经压滤处理后,水应循环使用,泥饼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应严格实施预防打灰爆管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
(六)厂区内应采取喷雾系统或移动式喷雾机或清洗车清洗等有效的降尘措施。
(七)加强粉尘、噪音和污水治理监测工作,设置粉尘噪音实时监测系统,并建立监测台帐。
(八)建立进厂材料的进厂台帐和使用台帐,对运输车辆实施实时定位监控,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九)废弃物临时堆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置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外运,倾卸至符合要求的资源化利用或其他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十)厂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绿化。
五、加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
(一)各区建设局、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管理,应当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应制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巡查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检查工作台帐,每季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点评,通报检查结果。
(二)各区建设局应约谈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搅拌站的法人代表和责任人。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没有按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要求,及时启动雾炮车或洒水车及喷雾设施的,被监管部门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相应的区建设局应约谈该搅拌站的法人代表和责任人。
(四)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扬尘考评中,根据现场考评得分(不含整改分)情况,约谈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是:分数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且整改未到位的,各区建设局应约谈该搅拌站的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各区建设局应约谈该搅拌站的法人代表和责任人。
(五)对因扬尘问题被约谈后尚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问题报告表样式详见附件)报市建设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由市建设局约谈其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对于被市建设局约谈后尚拒不整改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据信用监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附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问题报告表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问题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搅拌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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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防治检查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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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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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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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本表由各区建设局、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