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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开展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排查整治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焦作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近日,焦作市召开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暨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会,会上下发了《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的防反弹工作,周密组织,积极开展排查整治。

为严防“散乱污”企业出现反弹,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市空气质量,近日,焦作市召开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暨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会,会上下发了《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的防反弹工作,周密组织,积极开展排查整治。


2017年,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政府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列入大气环境攻坚三项治本措施之一。焦作市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共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2361家,其中关闭1408家、整治提升953家,基本解决了多年来“散乱污”企业造成的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顽疾,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会议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散乱污”企业防反弹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负责“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和取缔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快速行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整治工作。


围绕重点,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要紧抓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核查重点行业企业的手续是否齐全、生产工艺与批复是否相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未批先建和超范围生产等情况。按照相关整治取缔要求,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经营性混凝土搅拌、黑加油站等行业,手续不全的必须取缔到位;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设施老旧破损,无法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仍采用淘汰落后的重力法、水膜湿法除尘设施的,一律停产整治,完成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私自改变生产工艺或超范围生产经营。涉及使用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的印刷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的,要依法取缔到位;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有喷漆工序的家具生产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取缔;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建设VOCs收集处理喷漆房的企业,一律停止喷漆生产工序,专用喷漆房完成建设后方可恢复喷漆作业。矿石破碎、矿粉加工等产生严重粉尘污染及手续不全的企业和个体加工户,一律取缔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污染防治设施老旧破损的企业,停产整治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直接使用燃煤进行生产的炉窑必须全部取缔,并拆除到位。无环评审批或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水直排的电镀、化工、选矿、金属构件酸碱洗、表面处理、规模化屠宰和食品加工等企业,一律关闭取缔。此外,2016年环评后评估备案企业必须按照后评估要求完成整治提升,未完成整治不得恢复生产。对铸造、塑料制品等小产业集群,要严格按标准开展整治提升,不得改变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地址和规模,集群内手续不全的企业要一律关闭到位。其他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无法准确界定的,可以组织专家或提交市环境攻坚办组织认定。


严格标准,按时到位。9月15日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整治取缔工作。对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必须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手续齐全、进行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对照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完成整治经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安监等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该关闭的不主动关闭拆除、该整治提升未整治到位,擅自恢复生产并存在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拆除的要拆除,该移交公安机关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政府部门同意,不得向“散乱污”企业恢复供电。


建档跟踪,按时上报。所有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要一企一档,并对整治取缔情况全程建档。


量化考核,严肃追责。市环境攻坚办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开展量化督查,对故意漏查漏报,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导致“散乱污”企业出现反弹或整治提升未完成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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