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了调解处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75万元,曾经的两家合作伙伴因为购销合同纠纷而对簿公堂,在区人民法院积极调解下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据了解,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一份《重庆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为金科开州城四期四栋楼及车库,同年3月15日,又签订一份《重庆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为金科开州财富中心五标段四栋楼及车库。经双方结算,金科开州财富中心五标段货款总金额为52650008.41元,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2550008.41元,尚欠原告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00000元;金科开州城四期工程货款总金额为49681841元,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031841元,尚欠原告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5万元。
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建平、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荣到庭参加诉讼。
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由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750000元。该案尚欠货款13750000元的支付时间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未开具的发票总计9558559.5元(其中7881895.5元直接开出,另1676664元由原告将相应发票存根复印后加盖税务部门印章并经税务部门认可为有效发票,若税务部门不认可,则由原告另行开具1676664元发票,上列9558559.5元发票由原告一并交付被告)并解除对被告银行账上已冻款项之日,解冻、支付未开具发票和付款同时进行。
二、在原告交付未开具发票,全部解除被告被冻结款项并由被告支付原告13750000元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两份《重庆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分别签订于2014年1月5日以及2014年3月18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原被告双方互不再享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9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