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7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18〕2号)和《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强化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进一步提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现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所监管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管。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管的每个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应当重点抽查构件安装与连接、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防水处理等部位或环节,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预制构件等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施工阶段监督要点
(一)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首次监督执法的,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1.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未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后的签字确认情况。
2.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组织结构设计、施工、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领域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专家评审以及最终形成的专家意见情况。
3.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专业操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情况。
4.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设置主要管理部门、岗位以及配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相应管理人员情况。
5.监理单位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处、套筒灌浆连接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方案情况;以及审查灌浆操作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6.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采购合同中,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约定采购方、供应方的质量责任情况。建设单位采购用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预制构件的,抽查建设单位执行本市到货检验相关规定情况。
(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编制的监督计划和实际需要开展日常监督,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1.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情况。主要抽查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进场验收检查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制作的预制构件,抽查构件制作中的质量验收记录。
2.抽查竖向受力构件与水平构件通过套筒灌浆连接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按要求制作的平行试件抗拉强度检验报告,灌浆施工检查记录,体现灌浆操作全过程各单位人员在场及施工工艺的影像资料,相关单位对灌浆施工工序进行抽查形成的检查记录等。
3.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定或设计单位的专门要求,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抽查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4.在施工现场查看预制构件存放场地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随机抽取距本次监督执法最近批次进场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根据施工图及相关深化设计文件,查看标识、外观质量、钢筋灌浆套筒预留位置及筒内杂质和注浆孔通透性等情况,测量尺寸偏差、预留钢筋的长度和保护层厚度等。
6.抽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形成的验收记录及构件吊装记录。
7.抽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隐蔽验收资料,重点抽查预制外墙板拼接缝处、与现浇墙体相交处以及外墙板预留孔洞处等细部防水和保温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8.抽查夹心保温外墙板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防水和保温材料的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和保温外墙板拉接件拉拔试验报告。
9.抽查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工艺检验报告,灌浆料及座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10.抽查分项、分部等过程验收资料,重点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抽查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检验的审查情况,对灌(座)浆料、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座)浆料抗压强度试块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以及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和灌浆套筒连接的灌浆过程等关键工序的旁站情况。
(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装修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执法的,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1.龙骨隔墙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情况,装配式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固定情况,抽查门、窗洞口位置设置双排竖向龙骨情况,以及壁挂设备、装饰物安装位置加固措施情况。
2.吊顶安装超过国家规定重量设备的,抽查吊顶设置独立吊挂结构情况。
3.装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隐蔽验收资料情况。抽查施工单位在隔墙、吊顶饰面板安装前,对隔墙板内、吊顶内管线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形成的资料,以及架空地板安装前对架空层内管线敷设隐蔽验收形成的资料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要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应重点抽查外墙板接缝处现场淋水试验报告,永久性标牌中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相关信息等。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