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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发通知就等于监管?吉安一工地重大事故4干部被问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核心提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近日通报了一起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失职失责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4名干部被问责,在全区引起强烈反响。

整改后,青原区建筑施工管理站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人员近日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实地测量、检查。


“一定要认真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不能发个通知、打个电话,就不管不问了;应付了事‘走形式’,只能害人害己……”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近日通报了一起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失职失责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4名干部被问责,在全区引起强烈反响。


事情得从2016年11月1日说起。


那天14时15分左右,位于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内的某公司内,搅拌机的轰鸣声“隆隆隆”响个不停,十几名民工正在紧张浇筑4号厂房的四楼混凝土楼面。


突然,脚手架怎么晃得厉害?模板支撑架怎么吱吱响?有人发现不对劲,大喊:“楼要塌了,快跑……”


话音未落,“轰”的一声,正在浇筑的四楼混凝土楼面瞬间坍塌!


救援来了,伤员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


这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


“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的监管到位了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哪?一定要严查!”该区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11·1”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查明事故原因,依纪依法追究失职失责人员责任。


“我们的监管到位了。”面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询问,时任区建筑施工管理站站长刘宽拍着胸脯保证,自己没有过错。


刘宽说:“他们开工没多久,我们就发现他们没办理施工许可证,于是向他们发出了催办证件通知书;他们没有成立项目部、没有配备项目经理和‘五大员’,还存在监理和建造师不在场,无带班制度、检查记录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先后发了3份整改通知书。”


面对调查,时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张正忠满脸委屈:“我们的监管不存在失职。他们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无安全网、施工现场围挡不严密、未搭设安全通道……这些问题我们早就发了4份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整改。他们不改,能怪我们吗?”


从初查情况看,这两个建筑施工监管部门不但没有失职,还非常尽责。要说他们失责,难道真是冤枉了?


调查人员研判认为,要查清事实,不能光靠谈话,还要通过实地察访、调阅资料等查线索、找证据。


调查人员深入施工工地走访,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地方调阅相关资料,经过详细比对,发现该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从一开始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项目2014年8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9月11日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两年多一直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施工人员无资质、缺乏专业技术,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凭经验自行施工操作。


那么,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否的确如他们自己所说,“到位”了呢?


经查,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14日之间,该区建筑施工管理站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该工程项目分别下发了几次催办证件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但是,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日事故发生时,这两个部门都没有对该项目下达任何整改文件。这反映出两个部门对该项目没有监管到位。


调查还发现,两个部门虽然下发了催办通知书,但是一直没有跟踪督促落实;虽然发现并提出了施工单位问题,但是直到事故发生,也没有督促其落实整改。


反复发通知书,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这种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监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民工在浇筑四楼混凝土楼面时,由于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规范,顶柱和楼面混凝土浇筑顺序错误,造成脚手架和模板突然坍塌,结果2人死亡5人受伤。


“该工程违法违规施工两年多,为什么后期一年多时间里,你们不管不问?”掌握上述情况后,拿着证据资料,纪检监察干部再次约谈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


“我们以为他们停工了,后来就没管……”刘宽低下头说,“工作有点疏忽,没到工地看。”


“你们只知道发整改通知,为什么不上门督办?为什么没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为什么没制止该项目违法违规施工?”一连串的发问,句句击中要害。


“这,这,这……我们以为下了通知书,打了电话催,责任就尽到了,监管也到位了,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张正忠被问得无言以对。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青原区纪委很快公布了处理结果:区建筑施工管理站站长刘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张正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建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施工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仅满足于发整改通知、打电话,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监管走形式,给予刘宽、张正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职并分别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工资;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肖某、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某作为分管领导,不熟悉分管部门业务,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及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失察,给予肖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李某通报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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