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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发改委网站
核心提示:日前,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提出,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日前,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提出,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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