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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究竟有多乱?30余家投标,竟十余家使用假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核心提示:一个总投资200多万元的建筑项目,项目建筑面积1857.68平方米。在开标现场,前来投标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然而,民警最终调查发现:帅某等11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国家二级建造师证、B证参与投标,共涉及10余家公司。

一个总投资200多万元的建筑项目,项目建筑面积1857.68平方米。在开标现场,前来投标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


然而,民警最终调查发现:帅某等11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国家二级建造师证、B证参与投标,共涉及10余家公司。


不久前,抚州市乐安县举办的一场招投标活动中,竟有十余家建筑企业涉嫌使用假身份证、假建造师证参与投标。


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意中发现有人持假证投标


4月12日上午,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大厅内,乐安县某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招投标会议在这里进行。


工程投资:总投资200多万元


建筑面积:1857.68平方米


企业资质:投标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须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类别及等级的要求为“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在开标现场,前来投标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按照规定,招标人和工作人员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参与开标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乐安县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开标,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发现,某建筑公司参与投标的人员身份证存在异常,该身份证与其他身份证相比稍薄一些,而且证件表面的长城立体浮雕图案反射出的光泽也较为暗淡。



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赶忙叫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多名工作人员经确认后也认为,“该身份证存在伪造的嫌疑。”


面对质疑,该公司负责人却显得很淡定,不但直接否认身份证存在问题,还指责工作人员不专业。


那么,这张身份证到底有没有问题呢?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辖区派出所,向民警寻求帮助。


很快,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的民警携带便捷式身份证查验器来到了现场,民警尝试对该公司用于投标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查验,该身份证无法被正常读取。经过仔细辨别,民警确认:“该公司用于投标的身份证确实为假证。”


10余家公司用假证


为了确保投标的公平公正,民警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的身份证进行了核查。


据现场工作人员回忆,听说民警要对所有投标人进一步核验身份证,一些投标人变得慌张起来。这也让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预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招投标现场,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结果让工作人员大吃一惊:共查获帅某等11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国家二级建造师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与投标,这些人涉及10余家公司。



据了解,如此众多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场合使用假证在乐安尚属首次。


当天,乐安县公安局给予帅某等11人行政拘留的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基本查实帅某等11人的犯罪事实。4月20日,该局依法对帅某等11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除1名处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外,对其余10人执行了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建造师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代表多家公司进行投标,目的就是提高中标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此外,参与该招标项目的企业中,共有26家企业因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不合格或没有“三无证明”而被宣布废标。


“没有想到会有如此多人持假证,太猖獗了!”事后,乐安县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多亏派出所民警带设备来核查身份证的真伪,不然仅凭工作人员肉眼很难将全部虚假身份证给识别出来。


造假手段防不胜防


那么,为何如此多的“李鬼”敢冒险闯关?


采访中,乐安县建设局的工作人员透露,参与投标公司提供的这些建造师证都可以在网上核查到。以其中一位名为李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为例,将证书上的信息输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核验,网上信息确实存在一个名为李某的二级建造师,且登记在一建筑公司执业。


但事实上,经鉴定,公司方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证是伪造的,李某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


玄机在哪里呢?通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持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并非叫“李某”,他用自己照片伪造了一张名为李某的身份证和二级建造师证书。原来,网上可以查询到的建造师证没有真实持证人的相片,所以如果持假身份证加上与之对应的假建造师证书一起使用,就很难被发现是否造假。


一些凭挂靠形式取得建造师证的人员,他们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达招标现场,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一些企业就会用其他工作人员相片套办假证,冒名顶替持证建造师出场。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2016年2月,江西省住建厅就曾对2家建筑企业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全省通报。2家企业在为本企业办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及变更注册时,未经建造师本人同意,伪造建造师个人身份证,提供虚假材料。


网上办假证只要数百元


5月24日,新法制报记者以“身份证丢了,想办理一张二代身份证”为由在网上联系了一位自称可以办理假证的网友。对方很爽快地答应记者,称办理一张身份证200元,“和真证件一样”。



在聊天的过程中,对方还晒出多张疑似为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希望记者尽快打款。


当记者表示担心这种假身份证被识破时,对方反而安慰起了记者,“这种假的身份证无法被联网查询到,如果被查问的时候就只要说身份证消磁了,有时候无法读取信息也正常,表现镇定一点就行。”


对方还称,这些都不是真的证件,而是高仿的,一般人不仔细看是分辨不出来的,就算被发现也不是什么大事。


对方还表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证”等都可以办,价格从100元200元不等,流程为:线上支付办证费后,需将照片电子模板和办证信息(如:证书编号、名称等)上传到一个指定的邮箱,然后等候客服线上确认信息即可,一般3天之内便可以用快递寄出假证。


见记者迟迟不转账,该网友不再回复记者的问题,并迅速将记者拉黑。


采访中,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类似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个例,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为了参加工程建设招投标。


用假证投标,法律后果严重


伪造证书、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专业人士认为,伪造证书、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参加招投标,除了可追究刑事责任外,其行为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西省住建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后期将进一步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监管智能化。配备先进的身份证识别系统,无论是投标人还是评委,进入开标现场必须刷身份证核验,从而在技术上彻底堵住身份造假漏洞,并实现身份证和建造师证的信息比对,及时发现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资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参与投标将受到刑事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青岛圣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丁万星,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系青岛圣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林建国,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公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丁万星、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林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经营青岛圣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使公司能够有资格参加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自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陆续伪造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及“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青岛市人事局职称改革专用章”、“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保险专用章”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等单位印章多枚,并于2013年6、7月间,让单位会计刘某持上述伪造证件及加盖有伪造印章的文书,又串通青岛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同行业单位,参加“青岛市城乡规划展示中心更换草坪及绿地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最终中标。标的金额未予明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上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串通投标罪,并提交证人王生雷、王宁、王伦东、马宗第、陈军、曲维良、李俭业、周园园等人的证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文检)字[2013]97至103号七份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以上指控并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只犯了一种罪。


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和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伪造其他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的指控,则认为因与随后指控的串通投标罪存在因果上的牵连关系,应以串通投标罪一罪定罪处罚;且依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刘某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无异议,只提出应当以牵连犯对其“择一重罪处罚”,同时认为刘某属于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内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做为公司负责人,为使公司能在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相应资格,而采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欺骗性手段,与其他参加投标人恶意串通,足以损害招标人利益,应属情节严重,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串通投标罪。基于其行为与目的之间明显的牵连关系,依照刑法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参与串通投标,其行为则构成串通投标罪,因系从犯,且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没有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事先亦未参与共谋,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对公诉机关就此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应以串通投标罪处罚的定罪意见,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可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鹏

人民陪审员 赵 莲

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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