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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网视点]直面“营改增”税务政策 工程机械行业营销冲出重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钱智焘
核心提示:[砼网视点]直面“营改增”税务政策 工程机械行业营销冲出重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就依次在上海、北京、天津等9个省内进行试点。随着“营改增”的影响不断发酵,到了今年8月1日,“营改增”正式推广到全国,同时将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纳入试点范围。而“营改增”的实行对融资租赁的代表——工程机械行业又将是利还是弊?

1.融资租赁与“营改增”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不仅可以使得大型企业处理多余固定资产、周转资金,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因此行业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呈几何倍增长。

此外,除了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之外,融资租赁行业还与银行、产权交易中心等有所关联,下面是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流程的图解:

  “营改增”具体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就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由此看出,“营改增”的初衷是避免重复纳税的环节,一定程度上的减少或者不增加行业的税负。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营改增”的推出清晰了租赁业在税收中的行业定位,完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简化了承租人的税务处理,提高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吸引力,有利于行业未来的快速发展。此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降低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2.“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尽管从文字上来看,“营改增”可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政策的实施,不同地区对政策的不同解读,以及在实际税负计算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结果来看,“营改增”反而阻碍了租赁行业的前进。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7%,对于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而“营改增”前的税率采用的是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的方式。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认方式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税率的上升明显的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税负压力。此外,融资租赁大致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方式,对于不同的租赁方式,“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也存在着差异。

(1)直接租赁方面

首先,先举一个具体的列子:

假设出租人甲按照承租人乙的要求购入设备,成本为585万元(其中增值税85万元)。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利率10%,乙以后每年的1月1日向甲支付154万元租金。为考虑这一笔业务对出租人甲的影响,假定营改增前后,乙支付的租金总额不变,且甲5年只发生了这一笔业务。

① 营改增前的税费计算。
营业税=(154×5-585)×5%=9.25(万元)
附加税费=9.25×12%=1.11(万元)
五年流转环节税费合计=9.25+1.11=10.36(万元)
税收负担率=10.36/(154×5)=1.35%
② 营改增后的税费计算。
第一年,增值税=154/1.17×17%-85=-62.62(万元)
增值税为负,附加税为0,留抵的增值税为62.62万元。
第二年,增值税=154/1.17×17%-62.62=-40.24(万元)
附加税=0,留抵的增值税为40.24万元。  
第三年,增值税=154/1.17×17%-40.24=-17.86(万元)
附加税=0,留抵的增值税为17.86万元。
第四年,增值税=154/1.17×17%-17.86=4.52(万元)
附加税=4.52×12%=0.54(万元)
增值税实际税负=4.52/154=2.93%﹤3%,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流转环节总税费=4.52+0.54=5.06(万元)
第五年,增值税=154/1.17×17%=22.38(万元)
附加税=22.38×12%=2.69(万元)
增值税实际税负=22.38/154=14.53%﹥3%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22.38×(14.53%-3%)/14.53%=17.7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2.38-17.76=4.62(万元)
流转环节总税费=4.62+2.69=7.31(万元)
五年流转环节税费合计=5.06+7.31=12.37(万元)
税收负担率=12.37/(154×5)=1.61%

从计算来看,“营改增”前后,税收负担率从原来的1.35%增加至1.61%,可见税率的增长给直接租赁业务带来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是问题出在纳税的时间节点上。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以一个月为纳税周期,并且当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可以不纳税。而融资租赁业在购买设备的资金都相对较大,导致了出租人在前期长期不纳税。但是当进项税抵扣完了之后,只存在销项税,促使税负瞬间增高,或将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中较为常见的出租模式,具体是指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由于此类出租方式可以使得承租人快速获得投资资金,因此在行业内使用广泛,使用比重约为70%。但是此次“营改增”却把售后回租打的“遍体鳞伤”,下面还是先看例子:

假设:A公司(承租人)以自有设备100万元向B租赁公司(出租人)进行融资,利率8% ,租期1年;B公司提供本金100万,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利率6%。(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①出租人原营业税模式下税负和收益:
1)税负情况: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100*8%-100*6%)*5%=0.1万元
需要缴纳的附加税:0.1*12%=0.012万元
税金合计: 0.1+0.012=0.112万元
2)公司税前利润: 100*(8%-6%)-0.112=1.888万元

②出租人营改增模式下税负和收益:
1)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租赁公司须以租金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纳的增值税: 100*(1+8%)/1.17*17%-100*6%/1.17*17%=15.69-0.87=14.82万元。
2)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出租人3%税负: 100*(1+8%)/1.17*3%=2.77
超过3%即征即退: 14.82-100*(1+8%)/1.17*3%=14.82-2.77=12.05万元
应缴纳附加税: 14.82万元*12%=1.7784万元
应缴纳税金: 14.82-12.05+1.7784=4.5484万元
税前利润: 100*(8%-6%)-4.5484=-2.5484万元
3)如果出租人不能获得或者以后不能获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该笔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即为2.1条中出租人缴纳增值税,即:14.82万元
应缴纳附加税: 14.82万元*12%=1.7784万元
应缴纳税金: 14.82+1.7784=16.5984万元
税前利润: 100*(8%-6%)-16.5984=-14.5984万元

根据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没有获得3%的政策退税的情况下,出租人的税负增加了148倍,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况。而且,即使是获得了政策退税,出租人的税负也增加了16.77倍,勉强保本。

此外,最新的财税[2013]37号文再一次重申了增值税实际税负3%计算的分母是包括了本金部分,且同时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和财税[2012]86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却仍然存在,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换句话说,出租人将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3%的政策退税形同虚设。退一步说,就算是获得3%的退税,但是如何退,何时退却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中的时间成本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3.对工程机械行业的影响

(1)产能过剩情况加剧

由于“营改增”对售后回租的影响十分明显,因此许多专家建议各大企业暂停售后回租业务,等待进一步的政策调整。但是工程机械本来就是一个产能过剩的行业,并且售后回租又是主要租赁业务之一,一旦暂停该业务,各工程机械企业的商品流动将大幅受限,加剧了行业的产能过剩。

(2)资金流动或将紧张,可能加重负债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到,不管是直租业务还是回租业务,对于企业的资金都是一大考验。直租方面,由于后期的税负将会猛增,因此对于前期的资金控制需要十分谨慎;回租业务更是相当于先付税,再融资,资金的压力更是巨大。而企业负债较大又是工程机械行业的一大特征,若由于资金流动紧张而使得负债进一步加重,则不利于行业本身的发展。

4.相关企业近况

三一重工:11月初,三一重工发表了2013年三季度报。报告中显示,公司在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99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26.5%;净利润为29.8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49.3%。单以第三季度来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2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12.6%;净利润为3.3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54.3%。

虽然工程机械行业低迷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是此次营收下降的主营,但是“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在公司的报告数据中却有了直观的表现。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为5.14亿元,较2012年末增加了37.4%。另一方面,从公司的利润表来看,2013年1-9月公司营业外支出达到了9546.4万元,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48.4%。对此,公司表示营业外支出的增加是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及根据按揭及融资租赁贷款回购担保余额计提的准备金增加所致。换句话说,“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的亏损风险明显加大,导致了公司现金缩水,不利于公司投资发展。

中联重科:相比于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第三季度的营业情况也大同小异。数据显示,公司在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88.97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26.11%;净利润为37.95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45.48%。单以第三季度来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32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12.58%;净利润为8.89亿元,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35.83%。

中联重科在11月初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营改增仅对于公司融资租赁里售后回租这一项业务产生影响,对直接租赁没有影响。此外,公司还表示“营改增”的全面推广后,无论是厂家自身租赁服务还是第三方租赁,在售后回租业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影响。

目前国内工程机械市场低迷,产能过剩,无论是诸如中联重科,三一重工这样的龙头企业,还是其他中小型企业,都存在着营业收入下降,盈利能力低下的问题。“营改增”的推广本意是减少重复交税,加大融资租赁的吸引力,但是大幅增加的税负却使其成为了“压死”工程机械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砼网认为,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广对于工程机械行业来说挑战大于机遇。

5.工程机械企业该何去何从

综上所述,此次“营改增”政策的推出可以说弊大于利,不减反增的税负令人对融资租赁行业望而却步。目前,工程机械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比较依赖,因此针对“营改增”的问题,小编在此总结了几点应变措施,供工程机械行业内企业参考。

(1)适当增加直租业务
由于此次“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最为严重,因此眼下众多工程机械企业都暂停了回租业务。但是相对的,可以在不影响利润的前提下适当的增加直租业务,对于企业而言还是有不小的好处。一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政策带来的冲击;二来可以缓解暂停回租业务后,行业产能过剩的影响;三来中小机械企业可以在维系旧客户的同时,通过直租业务先打响自身品牌,等到新一轮政策下达后,再通过回租业务加固合作关系。

(2)改变融资方式,提高产品质量

对于工程机械企业而言,售后回租是快速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之一。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工程机械企业应该及时的另辟蹊径。发放债券,制定新的资产管理计划等都可以有效地降低“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产品质量过硬一直是客户挑选合作商的首要条件。因此,提高自身产品质量,配以更完善的售后服务才是降低客户流失的根本。

6.影响工程机械企业发展的其他因素

(1)混凝土机械业务终生保修承诺带来负担

混凝土机械行业一直是工程机械行业中的大蛋糕,其远超工程机械行业平均的利润率吸引了工程机械行业中众多大鳄的到来。但是,随着混凝土机械行业的大力发展,保有量逐步加大,售价随之降低,成本问题成为各大企业的心头病。尤其混凝土行业中企业承诺终身保修,进一步使得维修成本支出节节攀升,增加了企业负担。

(2)提前消费问题?

提前消费也称预付消费,是指买家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对于售价较高的混凝土机械行业而言,提前消费可以增加企业营业收入,扩大客源。不过在进行了预付消费之后,庞大的应收账款却压得企业喘不过气。以三一重工为例,单单第三季度,三一重工的应收账款达到了225.5亿元,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50.6%。可见,提前消费导致的应收账款也是加大企业负担的主要问题之一。

7.后记:新政下来及时雨 融资租赁或雨过天晴

12月13日,就在小编编写这篇文章的同时,2013年融资租赁年会在上海召开。会上,税政司相关负责人宣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废除“财税[2013]37号”(即“营改增”)。

根据新发布的新政内容显示,融资租赁回租业务中本金部分明确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将完全替代原来37号文中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将新政与“营改增”进行比较不难发现,由于新政中规定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明确了进项税,从而使得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抵消,解决了”营改增“中困扰着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问题。此外,新政中还明确划定了享受此项政策的认定标准。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换句话说,只要是稍具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新政颁布的当天就可享有此项政策。

因此,新政的颁布解决了近段时间融资租赁行业的难题,促使回租业务也将恢复常态,大大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工程机械行业而言,一度停摆的售后回租得到正名,相信未来工程机械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或将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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