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广东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搅拌站下多个配电箱破损、锈蚀,未依法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柴油储罐,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期拆除擅自安装的柴油储罐。
2017年11月27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在搅拌站下2个配电箱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配电箱进行维护保养(3个破损、锈蚀的箱体未更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2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3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