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3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荆南四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控制开采深度;采砂方式及采砂船舶或机具的控制数量;其他应规划的内容。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许可权限进行许可,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相关许可手续。未经许可,禁止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确定采砂人,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除外。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当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人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人应当按照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