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019号和020号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1万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8〕019号和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1 月 9 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珊瑚桥的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两台装载机,具体型号规格为(型号:XG955Ⅲ,产品编号:CXG00955C001C0520;生产日期:2012 年;生产厂家: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型号:CLG852,生产厂家: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45001,生产日期:2005 年 2 月),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
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