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通知,为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经研究,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局部调整。现将《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黑名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8号)附表《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中“日常行为”信用评分标准调整为:凡预拌混凝土企业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的,对该企业日常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时,不按预警比率计算,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预警项评价直接核定为0分。
二、《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第八条第(二)款内容调整为:对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且单盘投料最大偏差值(即[修改后的投料值-实际投料值]/实际投料值)达到5%及以上;或单盘投料最大偏差值虽未达到5%,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单盘投料最大偏差值虽未达到5%,但五年内有2次及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中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期限,不再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内容,调整为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内容,即:纳入“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即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发现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厅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此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案件,可按照“从新从轻”原则,依照本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