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
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安质总站(建管处):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消除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严禁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保障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三、工作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2017年12月15日-12月31日)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研究制定本辖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领导、任务分工、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2、深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手续,摸清非法搅拌站基本情况,掌握非法搅拌站的数量、分布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清单,清单应于2018年1月3日前报我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1日-2月28日)
各地按照本地区制订的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整治队伍,打击和取缔辖区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1、严禁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流入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预拌混凝土,严格核验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和质量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一经查实违规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应依法按发包给无资质企业进行查处;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预拌混凝土,一经查实,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生产环节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流入我市建设工程。
2、在对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甄别认定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搅拌站的性质进行严厉打击,为重大工程建设配套的临时性混凝土搅拌站在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对无营业执照、超经营范围生产、土地使用不符合用地政策、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环保审批手续不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的生产企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属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会同(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应予取缔的,应要求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场地土壤进行修复,恢复土地使用性能。
3、督促合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加大清洁生产力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合法、诚信经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3月1日-1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将本辖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委。
(四)监督抽查阶段(2018年2-3月)
我委将视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在2018年2月-3月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情况及全市整治工作情况将向市政府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整治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应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源头防治和依法管理水平。
联系人:张慎华,联系电话:8918725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