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对扬尘防控“麻麻哋”,就算执法人员指出问题要求整改也“唔在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一家公司的“拖”字诀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面前就吃了大亏。近日,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内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共计处罚35万元。
据佛山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水区西南左田开发区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现场堆放的沙土等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对物料进行密闭或采取设置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然而,8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堆放的沙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最终,对于第一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在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复查时该公司仍存在的违法行为,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计罚。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在11月24日,对该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原处罚决定罚款数额(5万元)按日连续计罚,计罚时间段自2017年7月30日至8月5日,计罚日数为7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根据大气法规定,对于建筑施工或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四种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没有上限,处罚力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