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7]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 2017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危险废物贮存地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已责令该单位于 2017年 11 月 20 日前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