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莉 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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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中国的经济走势是“W”型的复苏。而跟随经济走势上下起伏也有着我们的房地产建筑行业,也有人说,中国经济的走势是随着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兴衰而变化的。
2014年后,重庆的房地产建筑行业也经历了一波从强走弱,2016年下半年开始回暖乃至到2017年上半年高涨的行情。
这期间,因开发商资金回笼困难,拖欠建筑方工程款的情况司空见惯,由此连锁反应,建筑方的各种供货上游单位也面临巨大收款压力。
作为房地产建筑行业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混凝土行业的诸多公司也在这一波潮涨潮落中经历各种磨难、洗牌、消亡或重生。
近年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接受处理了大量的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本人作为诸多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材料供应商的法律顾问和案件代理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也发现,作为房地产建筑领域的上游供应商,混凝土行业的诉讼情况可以比较典型的反应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态势,其中呈现的诉讼规律,也能够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较好的借鉴。
在团队成员的支持下,我将目光聚焦在了混凝土行业的涉诉大数据上,经过近一个月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出本次报告。2017上半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大规模涨价后面临的下一轮调控回稳,可能引发再一次大规模催收浪潮,希望本文可以给相关行业人员以启发借鉴。
(本文基础案件搜索数据来源“威科先行”,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8月20日)
一、全国混凝土行业大背景情况
我们首先来看近年来全国的混凝土行业涉诉情况。
为分析混凝土行业的主要涉诉情况,首先需要对当事人进行锁定。在数据库中含有“混凝土”关键词的涉诉当事人案件总量为84528件,其中民事案件80893件。
案件年度发生情况如下:
以上案件的全国分布情况如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案件总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同时,还可以看到,混凝土行业的涉诉数量从时间上是和经济走势呈负相关,在经济形势相对更好的年份,涉诉量相对较少,在2014、2015两个经济放缓的年份里,案件数量成倍激增。
经济发展越好的省份,建设工程越多,涉诉量越多,也有原因是越发达省份的企业,越懂得用法律手段催收维权。
二、重庆地区混凝土行业涉诉情况概览
聚焦重庆混凝土行业的民事案件后,我们可以看到,2013年至今有2078件案件,其中的749件经过了审理由法院下达了判决。
重庆地区混凝土行业历年案件数量:
在以上的2078件案件当中,我们对案由进行了分析:
可以发现,混凝土行业涉诉中,最常发生纠纷的领域集中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1267件合同纠纷中有1076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侵权则集中在机动车侵权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作者认为,对于混凝土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点,应着重于买卖合同(包括合同订立、管理、执行、回款)、劳动人事关系(包括合同订立、解除合同、工伤)、机动车管理(包括车辆挂靠、安全行车)这几个方面。
三、重庆地区混凝土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重庆地区2014年以来混凝土公司涉诉的买卖合同纠纷1076件,其中涉及管辖异议和财产保全的程序性案件有276件,经历实体审理的794件,其他7件。
在794件案件中,414件最后由原告撤诉或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撤诉结案,380件经过审理并判决。
下面就根据该380个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总结混凝土行业涉诉案件的规律性问题。
(一)案件基本规律
1、撤诉率高
在794件案件中,414件最后由原告撤诉或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撤诉结案。即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应收款大多都是被告认可款项,但协商不能还款或不能达成还款计划,而一旦启动诉讼或保全程序,则可以快速推进收款。
2、一审胜诉率高,二审改判率低
经过审理程序并判决的案件有380件,其中:
在275件一审案件中,98.9%的案件均全部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仅有1.1%的案件因为原告的证据不足,请求被全部驳回。
101件二审案件中有93件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4件再审案件中也有2件驳回再审请求,2件进行了部分改判。
3、胜诉率虽高,但对本金和违约金的调整较多
对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本金和违约金的案件中,有81.5%的案件对应收款本金金额,在庭审的过程中进行了重新认定,最后被调整。
有76.7%的案件法院支持的违约金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一致。
4、应诉及律师代理情况
在经过审理程序并判决的380件案件中,有31.2%的案件的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由法院进行的缺席审理判决。
有56.8%的案件至少一方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代理,有15.3%的案件属于双方均没有律师代理的。
(二)混凝土企业在诉讼中的情况
1、常为原告,积极起诉
在一审案件中,88%的案件为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要求支付混凝土款项及违约金。作为原告时,基本能全面准备材料、聘请律师,积极准备出庭。
2、偶为被告,消极应诉
混凝土企业还涉及向其原料供应商购买材料,如外加剂、粉煤灰、水泥、砂石等,也有购买、租赁混凝土生产浇灌设备。由于也会拖欠款项,故也有在12%的案件中成为被告。
作为被告时,混凝土公司基本就应对乏力,大多缺席,或即使开庭也没有聘请律师代理,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意见。
3、积极准备比消极应对效果更好
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更能获得相对标准较高的违约金;对被告来说,有律师代理相对缺席或无律师代理情况,更能对应付款进行准确确认以及降低违约金支付标准。
(三)争议集中点
经统计归纳,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结算单/对账单的确认效力问题
之所以有81.5%的案件原告主张的应收货款本金金额最终被调整,主要就是集中在对应收货款的结算确认上是否准确有效。
一般情况下混凝土企业发送混凝土会有出厂的发货单/出车记录,在现场的到货确认均是通过定期业务人员找需方财务人员核算确认。而财务人员代签字或现场代理人的签字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就成为纠纷双方的焦点。
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提出签字人员不是公司职工或非公司委托行为,法院均会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收货单、其他财务确认单据上的现场负责人、签字、付款账户等信息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并认可其代理身份及职务行为,显示出了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中表见代理认定的从宽态度。
(典型案例:(2015)涪法民初字第08321号、(2017)渝05民终2119号、 (2016)渝0103民初314号)
2、收货个人与合同主体是否为挂靠不影响债的确认。
建设施工领域,存在很多施工队伍挂靠情况。进行混凝土采买时,是由公司向挂靠人出具委托书,以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施工单位不认可该人为公司职工而认为是挂靠关系,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货物,故不愿承担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收货方为建筑公司,在确认该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后,法院会认定建筑公司为实际收货人和付款义务人,内部挂靠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的买卖合同关系。
(典型案例:(2016)渝0243民初3105号、(2016)渝0116民初11226号,(2017)渝05民终2119号)
3、发票没有开具是否可以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被要求支付货款的被告,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就是卖方没有按约提供发票。比如被告会提出“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在供方提供发票后需方再支付货款”,以此做先履行抗辩;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也提出“供方没有交付发票,所以也不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
而在重庆地区类似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都会倾向认定买卖合同中付款义务为主义务,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加上实际情况更多是因为需方没有按约定付款,导致供方后续款项的发票不再继续开具,从而不认可需方所述的抗辩理由。
(典型案例:(2017)渝03民终546号,(2016)渝05民终7090号,(2016)渝02民终2654号)
4、质量问题对货款支付的影响
市场上混凝土供应方式为预拌,施工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一般“要求合格”,同时为保证施工效果,有些施工方还会对每车混凝土的供应间隔时间有最短要求。
一般在纠纷中,付款方拒付的另一抗辩理由为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没有质量鉴定报告,法院肯定不会认定。
在已有判例中,很多鉴定报告都是在发生纠纷后方才出具,而不是在混凝土交货当时。而在混凝土交货当时,收货方进行抽检合格的情况下,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完毕的工程,法院不会认定混凝土企业交付的混凝土质量问题。
(典型案例:(2016)渝0104民初6008号、(2016)渝0153民初6575号)
混凝土的质量如果通过工程完成后或者浇筑完成后来检测,受到很多因素干扰,比如浇筑工序、浇筑前是否对混凝土进行了添加其他材质等。当然,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就已经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并经过行政机关审查整改,法院会认定为混凝土公司的供货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有判决赔偿近2000万工程返修金的案例。
(典型案例(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22号)
5、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混凝土行业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对于应付货款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一般约定有以下几个标准:(1)月息2%,(2)日息千分之三,(3)日息万分之六,(4)总供货款5%,(5)每方每月加价10元。
5.1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要求调低,法院的判定标准为年息24%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合同约定或原告主张高于此标准的,法官一般会在开庭时予以释明,询问要求当事人主动降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而对于第(4)(5)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也会折算后看是否超出未付款的年息24%这个标准,据此来判断是否予以调整。
5.2 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法官会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倍到1.3倍之间进行判定。
5.3 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即使不调低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大多数法官会主动调整,但也有法官会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本来就具有惩罚性质加上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从而支持原告诉请的。所以作为被告还是需要积极应诉。
5.4 在合同里同时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一般不予以累加,在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都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情况下才会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2016)渝05民终8136号、(2016)渝0115民初4779号、(2016)渝0102民初8276号)
6、违约金的起算时点
在需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供方都会积极的采取对账、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款,同时对债权予以确认。多数情况下,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日常催收只会针对本金进行,加上需方仍在滚动付款,对账更是以货款本金的核对为主。
一旦提起诉讼,供货方要求支付货款本金时还会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核算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核实约定的时间节点,并按照滚动付款周期对每笔欠款核算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催收过程中,供需双方有时会达成还款协议或分期还款承诺,若在这些协议中对还款时间做了新的约定,视为双方重新约定付款期间,违约金的起算时点也会由此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2016)渝0116民初4937号、(2016)渝0117民初1860号、(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8号)
四、律师建议
通过对混凝土行业整体涉诉案件的时间空间发生情况以及纠纷发生领域的分析,作者认为,对于混凝土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点,应着重于买卖合同签订及应收款的风险控制、劳动用工风险控制、机动车运行风险控制这几个方面。
劳动用工风险控制和机动车运行风险控制基本不太有行业特征,企业需要平时注重这两类争议板块的常规处理,从日常经营管理层面提升对人力资源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也可后续持续关注作者对该板块纠纷的风险分析报告)
对于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应收款的风险控制应为混凝土行业及其上下游相关行业最主要的关注点。在合同签订中,应着重对收发货的签收确认、质量验收、结算时间节点、违约金等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进行更精准的筹划;在需方出现货款拖欠的情况下,及早启动对账、催收和起诉准备手续,通过诉讼途径敦促付款或为未来的诉讼提前做好证据上的准备;作为被告,在确实支付无力的情况下,也不要消极应诉,特别不要缺席案件的审理过程,还是需要积极出庭配合查清事实、避免被认定承担超出实际的本金和过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