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混凝土公司因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受到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环保行政处罚,在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无果后,将两者告上法庭,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支持行政机关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据了解,此案仅用了38天,充分体现了对涉环保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市环保局对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发现,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6年2月投入生产。当日,市环保局对此立案,并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混凝土公司副总陈某承认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向秀英区环保局申请办理,但还没有验收合格。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又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混凝土搅拌项目的生产并处50万元罚款。
海口中院认为,涉案混凝土搅拌项目于2016年2月投入使用,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水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市环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万元罚款,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