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江苏宿迁市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宿迁市散办 施娟
核心提示:近日,宿迁市散办以宿迁市住建局文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17〕132号),就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道路工程、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相关监理单位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确保建筑用砂符合质量要求。

近期,由于受河砂和江砂禁采影响,个别地方发现海砂流入,为防止海砂流入宿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近日,宿迁市散办以宿迁市住建局文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17〕132号),就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道路工程、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相关监理单位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确保建筑用砂符合质量要求。《通知》中对各部门提出三点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使用海砂作为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将使建设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受到氯离子的腐蚀,大大降低工程的耐久性,给建设工程带来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超标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同时要求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使用海砂的危害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中使用海砂,建筑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海砂。


二、加强源头管控。要求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建筑用砂采购、检验等环节的管理,监理单位要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方法对建筑用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确保建筑用砂符合质量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面禁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落实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的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对违规使用海砂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