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网站消息,近日,通州区环保局开出通环监罚字[2017]第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被罚款3万元。
通环监罚字[2017]第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6月4日现场检查和6月8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