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5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特”)IPO获通过,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6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04亿股。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主营业务为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混凝土外加剂中的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和功能性材料。据中国混凝土网统计,2014-2016年,苏博特销售收入(除税)为17.15亿元、13.11亿元和13.12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是9266.49万元、1.71亿元、1.33亿元。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1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波动、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变化等因素分析报告期毛利率波动且显著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高效减水剂销售收入、销售量、销售价格及销售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高性能减水剂销售量变动趋势与高效减水剂销售量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逐年下降的原因,结合2017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2016年研发费用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享受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是否存在税收违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少数经销商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其中个别经销商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为发行人重要经销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等经销商在产品定价政策、信用政策、返利政策与其他经销商是否存在差异。上述经销商的盈利能力是否与其他经销商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该等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20%左右超出信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4)结合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等相关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5)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应收票据因无法贴现、承兑、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安)报告期排污许可证的获取情况和有效期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情形;(2)2016年,安徽天安的甲苯排放量显著高于发行人母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安徽天安是否存在环保风险;(3)安徽天安的环保投入和支出是否存在不足。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大幅增加安徽天安的环保排放,进而影响安徽天安的环保达标。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处罚风险;(2)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改措施;(3)2014年、2015年各年末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分别占到用工总量的50%和3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支付给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压低发行人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4)2016年1月发行人与广州市泰索斯人才顾问公司签署《劳务派遣终止协议》,上述劳务派遣终止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GM1注射液召回事件,请发行人代表结合GM1注射液召回事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合作生产企业关于药品生产、运输、验收等环节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2014年药品召回事件中发行人与合作生产企业的责任分担情况,召回药品所涉及的金额及处置药品损失的各自分担情况,对发行人2014年度当期财务的影响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各期末经销商产品的库存余额与当期收入的占比情况,及经销商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报告期内被取消代理经销权以及主动退出经销代理的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该部分经销商期末库存及处置情况;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推广销售发行人药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情形;主要经销商以及报告期退出经销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公司注重研发和销售生产模式的实际开展情况,自主研发情况,对经销商和终端医院的掌控情况,相关生产模式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2)发行人两种主要产品均由合作方获取生产批文,由合作方利用生产设备生产,合作方之一处于被收购过程中,是否表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3)两票制之后,发行人将转为合作方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及技术服务,是否表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及服务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现行的业务模式和可比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现行的业务模式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重大不利影响;(5)发行人定位于药品生产企业的事实依据;(6)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