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1日起,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城市内建筑工地一律不得自行搅拌混凝土及浆。然而记者通过现场采访了解到,目前南充建筑行业对《条例》仿佛无动于衷,建筑工地自拌砂浆蔚然成风。业内人士指出:此违反《条例》的行为,存在着破坏自然环境、影响行业发展、偷漏国家税收、败坏投资环境等四大危害。
城区工地砂浆自拌成风
日前,记者接到书面投诉称,《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通过,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南充这方面的工作推进十分缓慢,绝大多数建筑工地对《条例》置若罔闻,给南充城市环境及业界发展带来巨大困扰。
连日来,记者在南充的顺庆、嘉陵及高坪城区,见证了大量建筑工地违反《条例》自行搅拌砂浆的场景,基本证实了相关投诉材的指称:
1、目前南充城区在建项目超过200个,使用或部分使用预拌砂浆的只有45个项目,所占比例不到20%;其中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有中虹国际、万科、江山金岸等不足10个项目;其余近160个建设项目,根本没有使用预拌砂浆。
2、一些项目虽设置有预拌砂浆罐但不使用,挂羊头卖狗肉,仅仅为了应对检查。如黄莲湾还房、张家湾还房、碧桂园、希望城、上河湾等项目。
自拌砂浆存在四大危害
在相关投诉材料中,业内人士指出现场自拌砂浆存在四大危害。
一是破坏自然环境。建筑工程遍布全市各地,现场搅拌砂浆,使砂石车跑遍全市无可避免,砂石原材料散落城市大街小巷,车辆不仅污染街道,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市民生命安全,车辆为躲避各部门查处,一般都晚上行动,货车发动机响彻居民区;现场搅拌砂浆,各种机械噪音完全无监测无处理;现场搅拌砂浆,各种污水肆意排放,污染江河,是水资源收到严重破坏;现场搅拌砂浆,扬尘弥漫天空,雾霾天气越来越多,空气质量越来越差;现场砂浆搅拌所必需的袋装水泥更是国家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严厉禁止城市使用的,造成二次甚至多次污染。
二是影响行业发展。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应用预拌砂浆这一新型建筑材料,现在预拌砂浆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已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与预拌砂浆相比,现场拌制砂浆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缺点。(1)计量随意;原材料收货无专业人士把关,原材料无检测环节,材料质量一塌糊涂;无科学配合比设计,水泥、机砂使用完全凭感觉。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砂浆质量稳定及因砂浆不合格脱落导致的安全事故。(2)砂浆品种单一。现场拌制砂浆因为条件极其有限、工艺简陋,对一些有防水、抗渗等要求的砂浆,根本无法实现,于是通通以普通砂浆概而代之,极大危害了业主利益。(3)现场拌制砂浆文明施工程度低。业内人士就此指出,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最终导致正规、合法企业不能生存,从而影响行业发展。
三是偷漏国家税收。虽然禁止现场搅拌的文件出台了好几年,但目前效果并不明显,现场搅拌情况非常严重。以南充为例,目前建筑工地该用不用预拌砂浆,占比高达90%,每年将流失税收约800万元。
四是败坏了南充的投资环境。南充市是四川省经济重镇,成渝经济圈占据非常优越地理位置;人口基数近千万全省第二;水路、陆路、铁路、航空等交通枢纽居全省前茅;南充市委五届十三次大会更是提出了“南充新未来:成渝第二城”的总体目标。上级人民政府的法规性条例得不到贯彻落实,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因人为而迟滞实施,投资数千万元的砂浆生产企业得不到合法有效的生存发展,这对南充的招商引资环境是莫大的败坏。
建设大力宣传逗硬处罚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南充市相关部门就出台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南府发〔2011〕38号)和《南充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南建〔2012〕67号),以进一步规范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南充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但目前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施工单位现场拌制砂浆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指出,南充在执行《条例》方面出现的问题,关键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因此建议,齐抓共管,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对现场拌制砂浆进行严厉打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标准执行、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设计用量、未按施工部位及强度等级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一律不予验收。
3、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公告内容。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扬尘加大执法力度。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应该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者使用的预拌砂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不予以采纳意见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审查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立法条例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将干混砂浆应用纳入工程审批、审核、验收的日常工作范畴,对参与建设各方提出具体要求,经济处罚同时增加行政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