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中要求,由于福建省河砂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决定从2018年起,将分批分区域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保证结构安全,结合福建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分批分区域禁止预拌砼企业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
根据福建省河砂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决定分批分区域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对违反本文件规定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和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二、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
2017年3月1日起,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建设;2017年10月1日起,向设区市直接监管的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预拌厂应达到《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要求;2018年3月1日,全省所有预拌混凝土厂均应达到《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要求。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推进绿色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本文件要求实施绿色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重新进行资质考核,并上报省厅,由省厅予以通报批评和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三、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采取施工一体化的生产方式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浇筑与养护一体化施工,并在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拌混凝土浇筑与养护事项和责任。对采用生产施工一体化的预拌混凝土方量达10000m3及以上且效果良好的工程项目,经省厅核实后予以通报表扬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信用加分。预拌混凝土一体化施工企业的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本辖区禁止使用河砂和推进绿色生产情况,并按附件2要求书面上报省厅。省厅联系人:谢鸿飞,电话:0591-87608237,邮箱:13313763369@189.cn。
分批分区域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安排表
一、第一批(2018年1月1日起禁止)
1、福州: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侯县;
2、平潭实验区:全区;
3、莆田:全市;
4、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
5、厦门:全市;
6、漳州: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
7、宁德:蕉城区、东侨开发区。
二、第二批(2019年1月1日起禁止)
1、福州: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
2、泉州:台投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
3、漳州:台投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
4、宁德:福鼎市、霞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