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市丰县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丰县实际,现就加强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丰实施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丰县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外地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构为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登记办理工作。
二、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试验室合格证明及试验室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七)企业诚信承诺书。
经办人必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的企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建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住建局自收到符合登记条件企业资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县住建局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交资料,并在申请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四、登记期限:
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丰登记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延续期限为1年。
五、备案撤销:
已完成登记的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县住建局将撤销其登记,予以清退出丰县建筑市场,清退出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两年内不得进入丰县建筑市场: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试验室合格证书、资质证书的;
(二)企业已注销或停止生产的;
(三)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
(四)倒卖、出租、挂靠、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登记手续的;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八)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经登记的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登记。
七、未经登记的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在丰县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混凝土产品。监理、施工单位应将登记证明作为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收集,质监站负责现场核查工作。
八、建设工程使用未经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由县住建局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并对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记不良记录一次。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