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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力水泥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同力水泥
核心提示: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长江投资(芜湖)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3,92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92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92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三)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四)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2,35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35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35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五)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六)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1,312,7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1,312,7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1,312,700股同力水泥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同力水泥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同力水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同力水泥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同力水泥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同力水泥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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