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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散装办贪腐窝案一审宣判 四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核心提示:近期,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市散装办)系列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工信委)原副调研员兼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刘柏仔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肖子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两名原办公室干部陈伟和卢庆青一并获刑。

近期,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市散装办)系列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工信委)原副调研员兼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刘柏仔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肖子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两名原办公室干部陈伟和卢庆青一并获刑。


1 涉贪腐


两任负责人被查处


据了解,南宁市散装办是南宁市工信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刘柏仔在2011年接替肖子奇任主任。


2015年2月,刘柏仔、南宁市散装办原副主任陈伟、综合科原副科长卢庆青等三人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武鸣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武鸣区检察院通过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肖子奇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被立案侦查。此外,南宁市散装办涉嫌单位受贿案一并被移送到武鸣区法院审理。


武鸣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南宁市散装办非法收受某公司的财物12万元,用于支付办公及办公室技协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购买车险等费用。


刘柏仔被查明利用职务便利,以拨付专项项目资金给两家水泥公司后再返还等形式,贪污公款50余万元;为他人在获取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万余元。


肖子奇则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决策以单位名义将属国有资产的100多万元资金私分给本单位职工;以外出考察学习、招待企业等名义报销私人旅游费用逾14万元;以为水泥企业减免需要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万多元。


陈伟被查明利用其担任南宁市散装办副主任、主管发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水泥企业老板的财物50多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0多万元。卢庆青则利用职务便利,以拨付项目资金给公司后再返还形式,与他人共同套取国家财政资金10万元。


2 求轻判


两下属检举老领导


法院认为,南宁市散装办犯单位受贿罪;刘柏仔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与卢庆青、陈伟的共同贪污犯罪中,刘柏仔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子奇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陈伟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犯罪中有索贿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事前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及主动退赃25万元,举报刘柏仔涉嫌犯罪的线索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卢庆青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有自首情节及向检察机关揭发刘柏仔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单位受贿罪对南宁市散装办处以罚金10万元。


判定陈伟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定卢庆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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