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规定,经公示核实,决定将2016年度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有效期一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算)。
在黑名单有效期内,该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签订供应合同且已供货的工程,经需方同意可继续供应),若参加其它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招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施工单位若要与其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约束、使用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同时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闽建〔2016〕5号文要求组织对其实施视频监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闽建〔2016〕5号文要求将该企业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和巡查抽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