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理单位将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记者了解到,建设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港航工程、水利工程等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中,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评审,单独列项计分。对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扣分标准。具体扣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此外,对于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施工单位被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投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