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四年,混凝土公司霸占国有土地拒不交还,近日,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将联合新区多部门配合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长期霸占国有储备土地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记者从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了解到,2013年10月22日,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向该大队移送土地违法案件,称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土地。经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现场勘察,混凝土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之外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实际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一万多平方米,并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兴建了办公楼、员工住房、杂物间等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一万多平方米。
记者获悉,2005年4月30日,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综合服务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坪山新区丹梓大道9号的G12112-0005号宗地,宗地面积为7529.133平方米,租期为7年。合同到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先后多次书面限期混凝土公司自行清理退场,但混凝土公司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占用涉案土地经营销售预拌混凝土。因案情重大,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后经市规划土地监察局指定管辖,该大队继续对此案进行查处。
2014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混凝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在限期内清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还土地,并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就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并依法组织了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混凝土公司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多次与混凝土公司沟通,混凝土公司缴纳了行政罚款,但仍拒不交还霸占的国有储备土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2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涉案土地现场张贴执行公告,限期混凝土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前自行清理并交还非法侵占的国有土地,逾期将强制执行,整个项目预计于年底前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