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至17日是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推广散装水泥,发展绿色产业”。记 者近日从滁州市规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获悉,近年来,市规建委结合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际,大力推广预拌砂浆这一绿色产业,将砂浆的生产基地由项目工地转移至自动 化工厂,降低了耗能,减少了粉尘污染,为“环滁皆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预拌砂浆企业从无到有
说 起建筑工地,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尘土飞扬,建筑工人推着小车,在嘈杂的工地上来回搬沙、运砂浆,不过,如今在滁州的很多新建项目施工现场,传统建筑工地 形象完全被颠覆,随处飞扬的灰尘不见了,刺耳的噪音也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倒立的大矿泉水瓶”——预拌砂浆储存罐或是带有顶棚的砂浆池。
据介绍,所谓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大力发展和应用预拌 砂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建筑工业化,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的迫切需要;是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绿色发展的有 效途径,为此,自2013年以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市规建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发展散装水泥为中心,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班、座谈会及散发宣传资料等活 动,大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资源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标志之一,大力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预制产品对保证 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推动水泥产业机构整合的重要意义。
据了解,滁州市现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家,其一是位于滁来路官山的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另一个则是天长市天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着力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强化管理
加强监督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早在2007年,市政府便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8年 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年12月31日 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伴随着《通知》及《条例》的出台,市规建委及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宣传,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通过联合监督,实现了市规划区内的“禁现”目标。具体做法有:其一是,按 照《条例》内容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转变监管方式;其二是,坚持“禁现”和“监管”并举,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在此期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市建管 处、市质检站等相关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重点对各混凝土企业生产原料及实验室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组织企业互查,为他们搭建相互学习、相互监 督、取长补短的平台,规范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行为,确保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据了解,2015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共下达滁州市散装水泥供应量290吨,散装水 泥使用目标310万吨,预拌混凝土目标875万吨,预拌砂浆目标11万吨,截至当年10月底,滁州市便已提前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驾驶员培训班
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促进绿色行业持续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市规建委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和《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根 据布点方案,为满足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同时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原则上在天长、凤阳、定远、明光行政区域内可各设两家生产企业,具体 布点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组团范围内共设五家生产企业,具体布点由市规建委商相关县(区)确定。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则从 禁限范围、管理部门、建设要求、审批流程、违规查处等十余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与此同时,记者在采访中还获悉,随着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滁州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 数量快速增长,为地方经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和节能减排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由于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普遍存在载重大,从业人员多,超速、超载运行情况时有 发生,跑、冒、滴、漏等污染环境现象不断……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的责任意识和业 务技能,市散装水泥办于今年5月22日举办了由200多名散装水泥专用车驾驶员参加的培训班,并邀请省、市交警部门专家做了业务技能、交通法规、事故案例 和安全文明驾驶等一系列专题讲座。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
驾驶员培训班
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滁州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
各县、市、区规建局: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滁州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16号)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滁州市预拌砂浆布点方案(2016年—2020年)。
一、布点规划
为满足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同时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原则上在天长、凤阳、定远、明光行政区域内可各设两家生产企业,具体布点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组团范围内共设五家生产企业,具体布点由市规建委商相关县(区)确定。
二、新建或扩建预拌砂浆企业的基本要求
1.必须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规划生产能力≥20万吨/年以上。
3.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
4.所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禁止在风景区、水源地、主干道旁布点。
此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7日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滁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 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