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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曝光:乐东兆和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偷税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海南在线
核心提示:混凝土行业在当前发展较快,管理难度正在加大,在管理中应从测算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在企业纵向范围值上下合理的波动幅度内变化,是否接近于行业年度固定值出发,组织人员测算和建立行业税收管理模型。根据行业特点,考虑季节因素,按照季度进行日常风险管理数据分析,从而加强该行业税收管理。

乐东兆和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和诚公司”)2010年1月14日经过乐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为独立核算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周建光,注册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大道,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配送、混凝土产品生产、销售、环保砖生产、销售、运输、河沙开采。2012年11月8日被乐东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对兆和诚公司2011年和2012年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在账册检查、账实核对的基础上,着重进行实地查看,固化证据。通过到生产工地的实地检查,发现兆和诚公司存在混凝土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虚增计税成本等问题。通过现场提取大量证据及精确的计算,确定兆和诚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对兆和诚公司2011年、2012年的会计科目“管理费用-伙食费”科目检查发现,该企业列支的员工伙食费为白条列支,未取得发票入账,2011年合计金额:546,271元;2012年合计金额:147,778元。


(二)对兆和诚公司2011年的会计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检查发现,该企业列支的水费支出为白条列支,未取得发票入账,合计金额100,000元。


(三)审核兆和诚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发现,该企业列支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434,125.29元,只是计提数,实际并未缴纳。


(四)对兆和诚公司2012年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检查发现,兆和诚公司列支的捐赠支出100,000元,并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该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属偷税,决定追征兆和诚公司企业所得税83.20万元,其中确定偷税数额为60.85万元,并罚款30.43万元。案件补税及罚款合计113.63万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或上诉。


案件启示:


(一)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情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横向比较并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偷税现象;进一步强化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内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二)混凝土行业在当前发展较快,管理难度正在加大,在管理中应从测算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在企业纵向范围值上下合理的波动幅度内变化,是否接近于行业年度固定值出发,组织人员测算和建立行业税收管理模型。根据行业特点,考虑季节因素,按照季度进行日常风险管理数据分析,从而加强该行业税收管理。


(三)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特性,企业在沙石采购业务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定较难控制,发票的真实性风险,加上产品运势和其他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风险,容易造成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巨大压力和风险。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和比对在混凝土企业的行业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和比对,结合行业评估才能解决以往管理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规避执法风险。


(四)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让纳税人知道税收的真正涵义以及少缴税款导致的税收风险;定期组织纳税人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掌握税收政策;可以组织税收业务能手下企业与纳税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手把手的解决纳税人税收方面的问题,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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