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
征求意见稿提出,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村民因生活自用,且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砂石的,经报当地村民委员会备案,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实行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制度,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
建立健全赣江中下游和鄱阳湖区域采砂船舶(机具)电子信息化监控管理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不得妨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砂船舶(机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
(三)两次以上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
(四)威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繁殖、栖息、生长环境,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
(五)使用所在水域限定采砂功率1.5倍以上的采砂设备采砂的;
(六)严重扰乱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水上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