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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预拌砂浆生产单位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生产单位不良行为或将记入诚信档案。3月21日,由清远市住建局起草的《清远市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

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生产单位不良行为或将记入诚信档案。3月21日,由清远市住建局起草的《清远市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


根据该《办法》,湿拌砌筑砂浆和湿拌抹灰砂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并从生产质量控制、交付与验收、施工质量控制、监理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则规定。


例如,生产质量控制上要求砂浆生产线和混凝土生产线应独立分开;生产单位要在产线上安装砂浆远程监控系统,并将有关的生产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生产使用的预拌砂浆配合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配合比验证,确定生产配合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办法》还规定,对于生产单位有下列六大行为:“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活动;二、未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经营;三、所使用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四、弄虚作假行为:实际生产的砂浆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砂浆配合比不符;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非现场制作砂浆试件;五、使用处理不达标的海砂等原材料;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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