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取消预拌砂浆资质审批。以下为通知的具体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扬尘污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规定,取消预拌砂浆资质审批。
二、截止目前威海市有11家企业具备预拌砂浆生产条件(名单见附件),可以为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提供预拌砂浆产品。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砂浆用于建筑工程,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设备、试验室、人员配备规范齐全,符合绿色环保生产的相关要求;投入生产前需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由当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市质监站,符合要求后,由市质监站统一公布。
四、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威海市建筑工程提供预拌砂浆产品,需向项目所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生产和销售,并对所生产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负责。
六、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三方见证取样。施工企业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施工企业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及存放情况、生产及试验仪器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预拌砂浆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核查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等记录、报告。
八、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包括外地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及时上报市质监站,由市质监站进行全市通报,禁止其产品在全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市质监站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