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是一个敏感又难解的话题,从建筑企业的大规模诞生到施工产能过剩,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抬高准入门槛的办法和规定。将眼光放至全球,看看其他国家对于建筑承包商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我国资质管理模式的缺陷
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始于1984年,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建筑企业也基本上都是国有制形式,建设工程被列入政府计划后,被分配给具有相应规模的建筑企业。为了有效进行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参照了前苏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模式,即对建筑企业设定相应条件,达到的即授予不同级别的资质,未授予资质的不准许进入建筑市场。如今,前苏联早已解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已经有二十几个年头,我国建筑业的资质管理模式依然停留在分级分类的资质管理阶段。
在当今中国,与其说资质是企业实力的认证书,不如说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入场券”。在中国开展建筑施工活动,资质不可或缺,只有拥有它,才能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进行项目竞标。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与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妄图用行政手段来实现市场平衡必定使建筑市场出现混乱与落后。由于人为地抬高了行业进入壁垒,且标准中盲目强调规模,致使企业盲目追求规模的扩大,市场上出现大量特级、一级资质的总承包商,小型企业比例偏低,没有形成合理的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合理分工协作关系。盲目追求规模的同时,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已经拥有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缺乏提升项目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压力,而是通过出卖高资质的办法(允许挂靠、转包等)收取管理费来赚取利润。而很多小企业因为没有行政资源可以利用,便采用“联合、借证、买证”等办法制作规模假象,攀附资质条件,不仅形成建筑行业“大而小强,小而不专”的局面,更扰乱了整个施工市场秩序。
美国承包商许可证制度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法制国家。除联邦政府外,各州都有立法、执法权,而且各不相同。对于大多数州来说,要开展建筑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大多数州对承包商分类为:总承包、电气工程、管道工程等,而且承包商只能在自己许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在大多数州中,“承包商”的定义包括施工管理,因此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有许可证。建筑经理必须拥有建筑师或工程师或承包商的执照。而拥有一个州的许可证,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在其他州开展建筑活动。
美国各大州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不一,但可归结为两类:首先,针对个人,必须拥有学历与工作经验的相关证明,并完成考试;其次,必须出具企业的一般责任保险与员工赔偿保险。例如,要在美国加州申请总承包许可证,必须①年满18岁,拥有2500美元的运营资金,并且拥有4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或学习经验;②选择所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并提交申请,包括信用报告、财务信息以及经验证明;③参加考试,并交纳250美金的考试费用以及150美金的许可证办理费用。考试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建设管理与项目管理等;④顺利完成考试,申请成功后,还需购买价值12500美金的保证金,以及购买一般责任保险与员工赔偿保险。
美国多数州对建筑公司不实行分级资质管理。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由银行出具。因为美国按惯例要求承包商提供百分之百的履约保函,所以如果当地保险公司只能给甲公司1000万美元的工程履约保函,甲公司就无法参加1000万美元以上规模的工程投标。保险公司对建筑公司的保额是根据该公司在当地的工程经历确定的,这使得小型外国建筑公司在美经营困难。
新加坡工程承包商注册与许可体系
在新加坡目前有两套并行的承包商管理体系。其一是1984年以来执行的承包商注册体系,另一个是2007年新颁发的许可执照体系。两套体系都是在新加坡建筑与建设局(BCA,BuildingandConstructionAuthority)的管理下,其中承包商注册体系是针对新加坡的政府公共工程,将承包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BCA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分为六大类:建筑工程、与建筑有关的工程、机械与电气工程、维护工程、建材供应与工程监理,各大类下又分为若干小类。建筑工程类共分为七个级别,其他分为六个级别,级别越高,能承担的工程额越高。建筑与建设局(BCA)在评定承包商的资质等级时,主要从承包商的资金情况、人员情况及历史记录三个方面对承包商进行考察,符合要求才可获得批准。对于从事某些工程类型的承包商,还要求其人员或企业必须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进行资质评定,如对于电力及通讯工程承包商,只有注册成为新加坡政府公共工程承包商,才能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投标。
承包商许可制度是新加坡建筑与建设局2007年推出的新制度,根据新加坡2007年颁发的建筑法规,所有在新加坡进行建筑作业的企业都必须申请承包商许可证。新的许可制度的推出是为了提升建筑部门的安全与质量标准,提高承包商的专业水平。新的许可制度中包括两类:总承包许可证和专业承包许可证。总承包分为两级,一级承包商可以承包任何额度的工程,而二级承包商只能承包低于600万美元的工程;专业承包包括六类专业建筑作业:打桩工程、地面支持与加固、工地勘测、钢结构、预制混凝土工作、现场预应力工作。获得许可证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经营管理负责人(学历或相关资质证书与施工管理经验)、技术总监(学历或相关资质证书与施工管理经历)以及实收资本。一级承包商的许可证办理费用为1800美元,二级承包商的许可证办理费用为1200美元,专业承包商的许可证办理费用为1500美元,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英国工程承包商注册体系
英国并未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质评级,也就无所谓资质了。英国政府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承包商注册体系来完成的。此体系下登记注册的承包商则认为在公司的资质上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从而使业主在选择这些登记过的承包商时可简化对公司的审查手续。当然,业主如何选择承包商仍取决于业主自己。但是,为了使其选择工作简化,已有越来越多的业主使用这种体系选择承包商。
在英国,负责对建筑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有由英国建设主管部门(BIS,DepartmentforBusinessInnovation&Skills)负责的建筑战线体系(Constructionline)和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CharteredInstituteofBuilding)负责下的特许建造公司体系(CBC,CharteredBuildingCompaniesandConsultancies)。
①建筑战线体系(Constructionline)
建筑战线(Constructionline)是英国商业创新与技术部门(BIS,DepartmentforBusinessInnovation&Skills)建立并所属的机构,机构的运营交由英国著名的私人公司Capita负责。它是目前英国最大的一个对承包商和咨询公司进行注册的机构,有超过18000家注册的工程承包商,超过8000家的注册业主。所谓的注册体系实际上是建立了庞大的工程承包商数据库和业主数据库,并通过建筑战线体系将两大数据库进行对接,节约业主对承包商进行审查的时间,简化工作,节约费用,提高英国政府工程项目以及私人项目的效率。英国商务部的共同最低标准(OCGCommonMinimumStandards)以及当地政府特别工作组都推荐使用建筑战线体系里注册的承包商。
建筑战线体系中有超过18000家注册的工程承包商,其中50%以上的承包商的年承包额少于100万英镑,29%以上的承包商的承包额少于250万英镑。因为建筑战线体系只是对工程承包商提供注册,所以没有太多的门槛与标准的限制。承包商只需提交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业务类别的证明、雇主和公共责任保险信息,并完成相关健康与安全管理、公平就业环境、环境标准的相关问卷、管理团队信息等内容,建筑战线体系主要负责对承包商的财务资料的审核,并考察其公司的风险程度。最初的登记注册是比较花时间的,但建筑战线提供电话服务,利用电话帮助承包商进行登记,而承包商只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注册信息每年更新一次。为了保证建筑战线体系的运营,注册的承包商只需交纳每年90英镑的基础注册费以及根据其每年的营业额增收一定的服务费,而注册的业主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②CBC体系
英国政府对建筑业的许多微观管理是由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有“小政府、大协会”之称。CBC体系是由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建立的。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如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涉及到建筑管理各领域的专业学会。学会在行政管理上与政府并无直接的关系,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学会考虑的首要问题,而皇家的认可表明对其专业资格的认可,包括对教育、培训标准的认可。特许建造公司对工程承包商的选择主要侧重于承包商内部人员的资质的考核,如:主要从事建筑领域相关的活动;75%的执行董事或合伙者必须是相关特许专业机构的成员;至少有3个或50%的执行董事或合伙者是CIOB的成员,独资公司则必须全部为CIOB的成员;在特殊情况下,CBC体系还会要求公司至少有3个或50%的执行董事或合伙者为一些特许机构的成员,其中一个机构必须是CIOB。专业行为规范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特许建筑公司都应遵守并执行。通过对承包商公司人员资质的要求以及专业行为规范的承诺,保证承包商能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一方面提高了这些承包商在建筑领域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业主选择承包商的机率。特许建造师必须缴纳160英镑的注册费以及与公司营业额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从310英镑至1890英镑不等。
日本工程承包商许可制度
日本对承包商采用许可制度。根据日本建筑业法规规定,任何在日本准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都必须取得许可执照,除非从事价值低于1500万日元或建筑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房屋建造工程以及少于500万日元的其他工作。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是建设大臣和地方建设主管,其中在一个区域内从事业务时,许可执照由辖区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当业务范围覆盖两个及以上地区时,则由建设大臣颁发许可证。日本将建筑业分为28个小类,企业每进入一个行业分类,都需获得该行业分类的许可证。企业可以一次获得几个行业分类的许可证,也没有行业分类许可证数量的限制。
日本的许可证分为两种:普通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建设大臣和地方建设主管都可以颁发28类业务的两种许可证。当建筑企业分包给其他承包商的合同价值大于3000万日元(如果是建筑工程该额度为4500万日元),则必须取得“特殊许可证”。当承包的合同价值低于3000万日元(如果是建筑工程该额度为4500万日元),则只需要“普通许可证”。但无论哪种许可证类别,都不对原合同价值有额度限制。
获得许可证必须有四个条件:①经营管理负责人(有经验的董事会总监等);②每间办公室拥有全职工程师(拥有工程资格);③对合同公平诚信,无不合格记录(最近无违法纪录);④真实的财务状况与较强的资金可信度。
承包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天进行重新申请。建设大臣颁发的许可证的办理需要15万日元,更新许可证或新增行业分类则需要5万日元,而地方建设主管颁发的许可证的办理需要9万日元,更新或新增行业分类需要5万日元。
五国承包商管理模式比较
将中、美、新、英、日五国政府对承包商的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如下表),可以发现各国政府对建筑承包商都实行了必要的管理,尤其是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承包商的审查内容也基本相同,主要是承包商的人力资源情况、资金情况和诚信纪录,尤其是人力资源中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核是审查中的重点。同时,承包商管理模式与各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以及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美国市场经济发达,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虽然有许可证制度,但许可证的获取简单方便,且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英国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近期兴起的注册体系也主要由学会和私人机构负责。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有相对简单的承包商许可证制度。新加坡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承包商资质管理相对复杂和严格。相比而言,我国的资质管理最为严格,而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却相对最为混乱。究其根源是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尤其是国内建筑市场当前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化还很不充分,妄图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代替市场“看不见的手”,未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与监督作用。
中、美、新、英、日五国政府对承包商的管理模式比较
国外承包商资质管理模式的启示
资质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工程承包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场的优胜劣汰是最直接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资质管理只是帮助建立维护一个市场能正常运行的环境,而不是起到替代作用。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之一,通过激烈的竞争迫使承包商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来提升企业实力,形成健康的行业市场与一批竞争力强的企业。通过对国外承包商管理模式的研究,对我国建筑业资质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减少内部障碍,给承包商发展提供发挥优势和潜力的空间,通过竞争来催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承包商。
●提倡个人资格认证,逐步淡化单位资质制度,建立有关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法规政策体系,实现与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
●简化资质管理程序,提高资质认证效率,将资质管理作为服务建筑业发展的工具,而不是成为发展的桎梏。
●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将诚信记录作为申请资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