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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材报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日常监督、标识管理、附则六部分。《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据悉,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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