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葛某原本因向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百多万元被合肥市中院判刑4年。然而,在宣判后,警方发现葛某还伙同他人向社会上56人非法吸收资金九千多万。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的葛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宣布,葛某被判刑四年,加上之前被判刑的四年,法院决定对葛某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公司资金困难两人高息借款
2008年11月,葛某承包了合肥一家混凝土公司,包干经营自负盈亏,葛某承诺给姜某股份,并任命姜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葛某、姜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承诺高额利息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至案发前,两人向社会上56人非法吸收资金9174余万元,返还3544余万元。
儿媳拉来公公共借出750万
法院认为,葛某、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两人将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或偿还前期的借款利息,且两人自愿认罪,且退赔部分损失。故法院从轻进行了处罚。姜某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葛某被处以有期徒刑4年。不过,因葛某在此案案发前,就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中院判刑4年。故法院决定,对葛某执行有期徒刑7年。
记者了解到,在葛某被合肥中院判刑的这起案件中有2名受害人。从2009年开始,受害人郑女士分多次借款给姜某和葛某共计450万元。见郑女士出手不凡,两人也分多次向郑女士返还了高额利息。见投资回报十分丰厚,2011年,郑女士拉来自己的公公向葛某二人借款300万元。但2011年下半年,郑女士的公公连本带息只拿回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