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修改和完善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承诺事项
在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为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奥克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做出了“除奥克股份外不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业,也不开展具体的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承诺。
二、修改和完善承诺事项
近日,奥克股份收到控股股东奥克集团《关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的通知》。为提高承诺内容的可操作性,奥克集团拟修改和完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鉴于:
1、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品的品种多达数千种,分属于不同行业和领域,有的品种在生产技术、过程管理、产品应用和行业划分与监管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而原承诺中‘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业’范围有失笼统,以环氧乙烷衍生的药用辅料为例,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应属于医药制造业(C27)中的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0)子行业,而环氧乙烷衍生的其他精细化工产品大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二者之间明显不同。
2、奥克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辽宁奥克医药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药辅”)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主要从事医药级聚乙二醇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型药用辅料的专业化生产与经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用辅料行业的监管要求,医药级聚乙二醇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型药用辅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制造需从化合物形成(用环氧乙烷合成聚乙二醇)开始,奥克药辅将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开展有关环氧乙烷衍生药用辅料的生产业务。因此,奥克集团拟将原承诺中的“除奥克股份外不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业,也不开展具体的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修订如下:
1、奥克集团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奥克股份已经从事或规划开展的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业,也不开展奥克股份已经从事或规划开展的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业务。
2、奥克药辅环氧乙烷衍生药用辅料项目主要用于医药级聚乙二醇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型药用辅料的专业化生产,奥克药辅不开展与奥克股份相同或相近的生产与经营业务。
3、奥克股份未来若开展环氧乙烷衍生药用辅料的生产与经营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奥克集团应将所持奥克药辅股权优先转让给奥克股份。”
除上述承诺事项修订外,奥克集团在《承诺函》中的其他承诺事项保持不变。
三、修改和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奥克集团修改和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相关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建民、刘兆滨、董振鹏、孙玉德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文件的要求。修改后的承诺事项可操作性大大提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监事董晓杰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奥克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修改和完善承诺事项的依据充分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承诺事项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