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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禁采期内采砂 最高可罚十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西部商报
核心提示: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各项工程设施,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违反此规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而未采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黄河兰州城区段(西起西固区柴家台吊桥、东至榆中县桑园峡吊桥的区域)为禁采区,除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等规定,对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或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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