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赵明光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赵明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依法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明光先后担任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职,负责主管全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制定该行业的发展规划,确定温州各区、县混凝土、砂浆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实行总量和数量控制,对各区、县混凝土公司、砂浆公司的成立、生产进行规划审批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600元,为他人的公司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又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61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光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明光已退还部分赃物折价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