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管理,荆州市制定了《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干混砂浆建站、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及县(市)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规定指出,荆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实行“一站一证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编制概算、审核预算时,均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监理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纳入监理内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328)等行业标准。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使用工业废弃物,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监理单位发现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予以制止
根据规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预拌混凝土运输专用车应防止沿途洒漏,并在专门的场地内冲洗,严禁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混凝土试件养护室。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其它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违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