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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格散装水泥和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与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材报 柴根新
核心提示:为了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的发展进程,转变和调整经济新常态下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方式,进一步做好近期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的各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久前印发了《近期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严格全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为了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的发展进程,转变和调整经济新常态下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方式,进一步做好近期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的各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久前印发了《近期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严格全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发展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全区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的法制建设;加强目标任务管理,完善考核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知着重指出,要严格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散装水泥与新型墙体材料两个基金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盟市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动全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要抓好《财政部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2014]第80号公告)、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4号)等文件精神的落实,各盟市要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缴。严禁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在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专项基金征收政策,如出现与国家政策相悖的,要以国家政策为准。要加大对专项基金收支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切实把两个专项基金收好、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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