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难,合同要小心!
2012年9月10日,一家商砼公司与一家建设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就建设公司所承建的项目所需混凝土买卖达成协议,并对混凝土的买卖价格、数量、供货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作出了约定,其中对“付款比例及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即“自供货之日起按合同节点付款:地下负二层封顶后结一次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总价款的60%,地下负一层封顶后结一次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总价款的60%,地上裙楼每二层封顶、简楼每五层封顶、地下车库每次封顶结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总价款的60%,以此类推。浇筑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双方结算完成后的3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2012年9月19日,商砼公司依据合同要求开始给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2013年10月4日,双方对账完毕,货款总金额为1003万余元,之后,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陆续给商砼公司支付货款。商砼公司在收到14笔货款共计645万元后,向建设公司追要剩余货款,建设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拒绝给付,后商砼公司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原告认为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3580992.5元,剩余货款已经没有拖欠的理由,应当立即给付。被告认为已经先后分14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645万元,加上双方抵顶车辆所应核减的130万元,已经向原告实际支付过货款总计775万元,实际付款比例已经超过了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比例即“支付砼总价款的60%”。因合同中约定的付清全部货款的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双方结算完成后的3个月内”尚未成就,因此剩余货款尚未给付原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80992.5元并支付违约金。